李逵遇上李鬼,然后李逵被打死了。北京一家公司套用另一家公司品牌,在百度上光明正大地做競價排名推廣,然后被品牌方發現。品牌方將該公司和百度以侵權為由起訴到法院。百度一如既往辯稱,百度只是搜索引擎服務商,對競價排名內容不負有主動審查義務。
最終法院判定百度無責。專家認為這種競價排名是搜索,并不是廣告。既然不是廣告就沒有審核的義務,所以百度無責。然而,這種既掙廣告的錢,又不用承擔廣告的責任的業務,實在是有失公允。
傍名牌,有企業冒用別人品牌做廣告引流
被冒用品牌叫北京瑞達恒建筑咨詢有限公司(簡稱瑞達恒),成立于2007年,經營范圍包括“建筑信息咨詢;市場調查……”。 “瑞達恒”為企業名稱簡稱、字號,并注冊有”瑞達恒”商標。
該公司表示,該簡稱也在公開場合被廣泛使用。在新浪網、鳳凰網、騰訊網、中華網、和訊網、澎湃新聞網對瑞達恒公司主辦的“2017中國十大建筑設計院”“2018中國建筑行業十大系列”“2019中國十大建筑設計院”等各類賽事活動和評選活動中,官方文件和新聞報道中,提及活動主辦方時都使用“RCC瑞達恒”或“RCC”字樣。在全國多地開有分公司,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。
但瑞達恒前不久就發現,在百度搜索輸入“RCC”“rcc瑞達恒”等關鍵詞搜索時,點擊相關鏈接即進入千里馬公司的網站,該網站是一家招標采購平臺。瑞達恒認為,千里馬既進行了百度商業推廣,也通過對其百度后臺關鍵詞、涉案網站源代碼進行相應設置;這構成了對瑞達恒公司商標權的侵害及不正當競爭。于是將該公司和百度共同起訴到了法院。
百度:對競價排名無審查義務
瑞達恒稱,其在本案起訴前也通過電子郵件,向百度公司發送了侵權通知,要求百度公司刪除涉案鏈接,但百度公司未采取相應措施,未盡到相應義務,存在過錯,應當與千里馬公司就被訴行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。
瑞達恒請求法院判令千里馬公司、百度公司在各自官方網站首頁,連續72小時刊登聲明,為瑞達恒公司消除影響,賠禮道歉;倆被告共同賠償瑞達恒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及合理開支23060元。
百度公司稱,作為提供搜索引擎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商,對被鏈接網站無逐條審查義務,且百度已盡到了事前提醒義務,涉案關鍵詞“rcc”為千里馬公司自行添加;百度公司在收到起訴材料后,對被訴侵權鏈接進行核實后發現相應鏈接均已被刪除,已盡事后監管義務,故無論千里馬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或不正當競爭,百度公司均不應承擔相應責任……
法院:百度無責任
最終,兩級法院均認定千里馬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,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23060元;但百度公司不承擔責任。
對此,專家解釋說:雖然“競價排名”屬于廣告行為,但由于法律對“競價排名”的定義沒有明確,也沒有明文禁止或限制競價排名行為,所以在司法實踐中,“法院對這問題也拿捏不準。法院在審理此案時:將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,屬信息檢索服務。”北京高院曾發布《關于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》,該指南第39條寫道:“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,屬信息檢索服務。”根據這個規定,競價排名屬于檢索,不是廣告行為。而廣告發布者對廣告則需要承擔審核義務。
爭議:戴著“信息檢索”的帽子,掙著廣告業務的錢
搜索近年來與百度競價排名的相關報道,從2003年百度引入這一搜索引擎功能時起就爭議不斷。
百度競價排名實際上與消費者的“選擇權”存在沖突,你搜索到的是搜索引擎想給你的,而不是你需要的。同時,競價排名從頭到腳都是以廣告經營的形式存在,百度也從“競價排名”中獲利頗豐。競價排名表面上符合信息檢索的特征,但是這只是表象,其實質就是廣告。如果其只承擔信息檢索服務的義務,只要出錢就可以做推廣廣告,審核“企業”是否有資質,發布的競價信息是否侵害第三方權益,百度平臺都無需擔責。這種賺廣告的錢,又不承擔廣告法規定的責任,顯然有失公正。
也許有網友認為,百度是企業,免費提供搜索功能,自然應有贏利模式支撐企業運轉。那么企業的盈利模式也應該在法律監管的框架下進行,商店出售商品也有經營范圍,不是什么都能拿出來賣的,也不是想怎么賣就怎么賣?
“競價排名”是不是也應該有個范圍,贏利模式也應該有個與獲利相對等的責任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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